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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第21468524号“畅享每味 CHANGXIANGMEIW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来源: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   作者:高丹丹  时间:2020-06-22

    一、基本案情

    第21468524号“畅享每味 CHANGXIANGMEI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乐陵市益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后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第16063671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5877007号“酱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律师代理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代理后认为: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无论从显著性、设计风格还是含义、呼叫方面进行对比分析,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申请人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并不构成与两引证商标的近似。

    其次,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乐陵市益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畅享每味”系列商标之一。早于2013年12月17日申请人就申请了第13747483号“畅享每味”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专用期限为2015年02月14日至2025年02月13日。此外,申请人后续又申请多个“畅享每味”商标,第22835700、22835578、22243166、22242943号商标以扩大其系列商标的使用。

    最后,申请人在商标的选择与设计之初花费了大量的心血,企业在宣传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商标通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极大增强其显著性。

    三、裁定结果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申请商标和两引证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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