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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第26710827号“枼意PAGE DE C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来源: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   作者:高丹丹  时间:2020-06-22

    一、基本案情

    第26710827号“枼意PAGE DE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至远(亚洲)商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后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第17313211号“MEMORY 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律师代理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代理后,首先,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构图要素、读音呼叫、含义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两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又从申请商标的立意和设计进行分析,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心血,花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设计了独属于企业的商标。最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天斗律所也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销售、使用方面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能够和引证商标相区分。

   三、裁定结果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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