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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要的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01

  同民事纠纷一样,在发生行政诉讼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级别管辖的。不同的案件级别,适用于不同的法院。那么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关于这个问题,小编特意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在发生行政纠纷的时候,如果要提起行政诉讼,也是要看案件属于哪个级别的,不同的级别有不同的法院受理。这个就是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那么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级别管辖的定义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二、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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