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什么时候?一般而言,商标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若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而又被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是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下面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什么时候
1、商标注册人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取得商标专用权;
2、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商标注册行为提出异议的,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诉请法院处理,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