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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立体商标审查标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5-28

  立体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2016年12月公布的新商标审查标准,也规定了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最新立体商标审查标准,欢迎阅读。

  最新立体商标审查标准

  一、立体商标形式审查

  申请人必须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或照片,可以是三维视图、多视图或者立体效果图,并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注明是“立体商标”。如有必要,申请人可在商标说明中对立体商标图样进行文字描述,也可以在申请书中对商标中不主张权利部分声明放弃商标专用权。如果图样不能体现三维形状或者体现的是无法识别的三维形状,则不能视为立体商标。

  二、立体商标实质审查

  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包括对立体商标禁用条款审查、功能性审查、显著特征审查和相同、近似审查。

  1、立体商标禁用条款审查

  立体商标的注册不能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适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一部分的规定。

  2、立体商标功能性审查

  三维标志如具有功能性,即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实现商品固有的目的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通常采用的立体形状,判定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2.三维标志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立体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3.三维标志仅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立体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3、立体商标显著特征审查

  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标准第二部分的规定。

  1.不具有显著特征的立体形状

  (1)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2)装饰性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2.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

  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为行业通用或常用商品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3.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形状

  (1)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的立体形状、装饰性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2)行业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4.三维标志和其他平面要素的组合

  (1)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的组合而成,该立体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2)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组合而成,该立体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组合而成,该立体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但该商标注册后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应仅限于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标志部分。并在初步审定公告和商标注册证上予以加注。

  5.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经申请人说明后,仍难以确定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特征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4、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1)两立体商标都包含有显著三维标志,且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两立体商标均包含有显著平面要素,且该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两商标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两商标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与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该其他平面要素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立体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与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该其他平面要素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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