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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以与他公司已注册商标近似为由向商标申请人发出驳回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可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8

  2002年2月,刘某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LIMING及图”商标的申请。2002年11月,刘某收到了商标局发出

  的驳回通知书,内容是由于该商标与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第×××号“LINING”商标近似,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于是刘某不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怎样的行政部门?是级别高于商标局的行政部门吗?

  [答]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具体包括: (1)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2)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申请复审的案件;(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4)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做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对上述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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