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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的医疗费怎么承担?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3

  摘要:过度医疗的医疗费怎么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过度医疗”问题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须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问:

  我因膝关节不适到某医院就医,医生王某怀疑我是膝关节囊肿。为进一步确定病情,先后让我进行膝关节B超检查、核磁共振检查、膝关节CT检查,检查结果均是膝关节未见异常。后经专家会诊,诊断我是过度劳累并无伤病,我认为医生王某出于经济目的,让我接受了不必要的检查,是过度医疗行为。请问我是否可以就自己多支付的检查费用,要求医院退还呢?

  答: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过度医疗”问题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判断“检查”是否为“不必要”的标准,即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

  你说的情况中,你因膝关节不适去医院就诊,最后确定为过度劳累所致,并无伤病。而在检查过程中却做了膝关节B超检查、核磁共振检查、膝关节CT检查,这三种检查不仅功能重复且与你的病情不符,属于过度医疗过度检查的行为,所以医院应当退还你支付的不必要的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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