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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解释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9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重拳频出,就民事、行政、海事等一系列领域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值得法律实践者细细推敲。近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 2002 年 10 月 16 日起施行),既有对商标纠纷司法实践的总结,也有许多前瞻性规........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重拳频出”,就民事、行政、海事等一系列领域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值得法律实践者细细推敲。近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 2002 年 10 月 16 日起施行),既有对商标纠纷司法实践的总结,也有许多前瞻性规定,现将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规定

  1 、新修订的商标法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时应考虑的因素,但对于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认定驰名商标,一直有不同意见。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对涉及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2 、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

  3 、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侵权者只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二、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有新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可由侵犯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基于司法实践中对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说法不一,最高人民法院本次解释明确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再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而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其中,查封扣押地仅指海关、工商行政相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明确排除了法院可依查封、扣押侵权物而取得管辖的可能性。

   三、对注册商标利害关系人作定义,指出其对商标侵权纠纷均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独占使用、排他使用和普通使用)及各自的定义。在以往的司法解释及实践中,仅规定独占和排他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起诉的主体资格,该解释则提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解释还指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四、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律师费用可计算在当事人损害赔偿范围内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在知识产权类案件中主张适当的律师费用基本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并没有在任何司法解释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本解释则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决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解释对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及类似商品等提出了可操作的比较方法和标准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往往是一个商标侵权案件的关键,司法实践中相关当事人对此争议较大,本解释用四个条文详细列明了可操作的比较方法和标准。首先对商标相同、商标近似作了定义,并提出两者对比时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与英美法系国家的“ Reasonable person ”的标准类似。为加强对知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特别提出考虑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六、赔偿数额计算的规定更明确

  1 、权利人可以选择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依侵权所获利益,也可以以被侵权所受损失作为赔偿依据。

  2 、提出可以以侵权商品销售量与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或被侵权损失。

  3 、明确了法定赔偿的条件及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对原告方代理人在证据的收集方面指明了方向,对法院自由裁量时提出了规矩。法定赔偿额确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使用许可费数额、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等因素。

   七、就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处理提出了谨慎的思路

  1 、就商标权与域名的冲突,解释仅仅规定如将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域名进行相关交易的电子商务,才可能构成侵权。

  2 、就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仅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突出”使用,才可能构成侵权。

  应该说,以上两条规定的侵权范围还是比较小,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权利冲突纠纷时的谨慎态度。但笔者对本解释未“对他人将相同或近似的驰名或知名商标仅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是否侵权及权利人是否可以寻求司法救济”提出意见,无助于制止“傍名牌”这一不正当市场行为,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希望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或作司法解释时有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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