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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10-31

  一、商标异议复审的条件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双方当事人之一(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2、申请时限:商标异议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异议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答辩时限:收到《商标异议复审答辩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辩。

  4、评审费用:商标异议复审申请规费1500元/件;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无规费。

  二、申请商标异议复审需要的文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2、被异议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3、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

  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5、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异议复审活动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6、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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