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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实行行为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9-26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法益是什么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具体表现为:

  商标所有人有排他的独占地使用该项商标的权利;商标所有人有转让或出售该项商标的权利;

  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可以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许可协议使他人有条件地使用其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享有上述权利,对于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任何人不得假冒。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破坏了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易的秩序。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注册商品商标。注册服务商标不在本罪保护之列。有观点认为,在同一种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是,这一主张可能并不合理。因为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的,才构成犯罪。而服务商标是金融、运输、广播、建筑、旅馆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业务与他人的服务业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其只使用在服务项目上,而不使用于同一种商品上。假冒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不享有商标专有权,假冒使用该商标者不构成犯罪。不是假冒注册商标,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都不构成本罪。

  二、假冒注册商标实行行为是什么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必须坚持法定标准和专家标准,不能以人们的习惯分类为准,例如,摩托车和自行车不是同一种商品,而只是类似商品,将他人已注册的“嘉陵”摩托车商标用于自行车,不构成本罪,只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对于商标是否相同的认定,应坚持常识标准或平均人标准,考虑普通人的识别能力,即应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为准。所以,商标的相同,不是指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差异(绝对相同),而是基本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1月10日)第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此外,还应当注意,相同商标与近似商标不同,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在形状、颜色、读音、意义上接近(而基本上不相同),容易引起人们在视觉、听觉上相混淆的商标。构成本罪仅限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都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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