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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和保护范围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15

  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和保护范围是怎么界定的呢?

  1.地域范围

  根据《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对“中国”的认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指在全中国,也就是被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的相 关公众广为知晓;另一种是指中国的某个区域,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足以认定为驰名。究竟是哪种含义,法律、法规均无解释。本文认为 后一种含义更为合理,理由是它符合《巴黎公约》和 Trips协议的精神。

  1999年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制定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第二条二项2款:“如果一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至少为该 国一个相关领域的公众所熟知,该商标应当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3款:“如果一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至少为该国一个相关领域的公众所知晓,该商标可以 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两款规定不同点在于“熟知”应当被认定为驰名,而“知晓”是可以被认定为驰名,两款的共同点在于强调了“一个相关领域”而非 全部领域公众知悉便可认定为驰名。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理所当然应当遵守国际公约,因此将《规定》中关于“中国”的含义,理解为中国境内某一区域更 符合国际公约的精神。

  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就应给予特殊保护,这种“特殊”表现为该商标得到扩大范围的保护。各国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的方式来 实现的。主要分为相对保护(RelativeProtec- tion)和绝对保护(Absoluteprotection)两种。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是指在同类商品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如法国商标法规 定,商标注册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同一商标于不同类商品上,法国最高法院曾要求日本东洋工业公司使用“马自达”(Mazda)商标时,应注明“汽车”以区别 于美国索恩电气公司的同名“马自达”商标。德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局限于“同一商品与同类商品”,对于驰名商标使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上,德国商标法未加限 制。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指的是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如美国法律规定,任何未经注册的商标被使用于同类或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都构成对商标权 的侵害,如著名的照相器材商标“柯达”(Kodak)被使用于脚踏车或打火机上是不允许的,尽管前后两类商品完全不同。此外,意大利、瑞士、英国、日本等 众多经济发达国家对驰名商标也实行了绝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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