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0-0018-110

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北京商标律师网>商标案例>正文

知名电商网站商标侵权应当休矣!

来源:原创   作者:梁宏刚律师  时间:2016-07-05

【案情简介】

  “禧灸堂”商标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品牌系该公司创始人邓先生首创,其独特的艾灸理念深受用户喜爱,直营店及加盟店遍布全国,在艾灸养生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有一天,突然接到一用户投诉,其在安徽合肥的某“禧灸堂”加盟店进行消费,该店服务不好,技术又差,还差一点伤到其皮肤,因此向总部投诉。总部客服接到电话之后,经核查,结果大吃一惊,并非系总部授权的加盟店。派出人员调查发现,这原来是“李鬼”!更为吃惊的是,用户的服务消费竟然是从被告主营的知名网站团购而来。而且该网站不但明确标注为“禧灸堂”,而且赫然使用关于原告公司的描述,原告公司领导十分气愤,故委托梁宏刚律师代理该案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判决及法律适用】

 

    梁宏刚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经过与客户充分沟通,然后调查取证、公证,做好充分准备之后,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提起了三项请求: 1,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2、在美团上澄清侵权事实,消除影响;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公司辩称(简述):1、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恶意;2、网页上显示商标及相关企业信息系商户提供,与我公司无关;3,收到诉状后已经第一时间删除涉案侵权即相关内容;原告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原告公司在第7333486号商标“禧灸堂”的有效期为201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止,所有第9796702号商标“禧灸堂herbest”有效期为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1月6日,均在第44类包括保健、理疗、按摩等医疗服务项目。原告公司提供的一些合作资料中,其授权方、代理方、特许经营加盟方中未有安徽省。被告公司从涉及侵权的信息发布中获得了利润,并且对商户的经营资质未进行审查,商户不能提供经营资质的证明、且后期提供的资质证明上的地址与美团网上发布的地址信息不符。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证明其在安徽并没有任何合作方,被告公司亦不能提交被授权经营的证据,而被告使用的招牌“禧灸堂养生会所”的“禧灸堂”,目的在于表明服务的来源,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该服务是否来源与原告公司产生混淆或误认,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2.被告公司作为“美团网”的经营主体。应当对经营行为承担责任。首先:未对商户的经营资质、团购的信息进行审查;其次,在商户的经营活动中获取了经济利益。被告公司应对原告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消除侵权影响。

3.至于赔偿数额,原告公司不能够提供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公司侵权获利等等证明,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期间等因素予以酌定,对所要求数额不予全部支持。

【案情分析】

就本案而言,无论是作为权利人还是作为被告方,都是企业,应当严格管理并使用公司的自身的知识产权资源。作为原告公司,其作为权利人做得很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又维护好自己的品牌,避免受到不法侵害,避免品牌美誉度降低,果断采取措施。

作为被告公司,作为知名的团购电商网站,经营数年,应当将知识产权的审查当做重中之重,商标、版权、外观设计应当逐项核实。特别是对于入住商户,应当要求其提供入住商标使用的字号、企业标识或商标的合法授权或注册文件,否则容易引发诉讼,成为被告,造成公司的损失,应当引以为鉴。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