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0-00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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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私揽同类业务 违反章程承担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27

[受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商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8年10月16日
[裁判字号]:(2008)鹤山民初字第xx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10月16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一审判决任某、李某、杨某、张某等四被告赔偿原告太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收入损失77600元。
[案例正文]:

  10月16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一审判决任某、李某、杨某、张某等四被告赔偿原告太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收入损失77600元。

  2000年,四被告与王某、鲍某共同出资,设立了太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所的注册税务师不得在本所之外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与本所同类的业务,从事上述业务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2005年初,任某、李某等4人与天鑫税务师事务所达成协议,4人以天鑫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从事纳税申报业务,所得收入,天鑫税务师事务所提成25%。太行税务师事务所发现任某等人以天鑫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从事与本所同类业务后,即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4人赔偿公司的收入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违反公司章程中的忠诚条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这只是不存在赔偿损失责任的问题,而不能以未造成“侵权后果”为理由,而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否则,受害人就无权要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事实上,也正是由于阀门厂发现了环保厂的侵权行为,向环保厂主张权利,才制止了环保厂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因而未造成更大的损害后果。阀门厂对此在诉讼中表示不再追究侵权责任,并撤回对环保厂的起诉,体现的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处分原则。法院准其撤回对环保厂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一般为有偿使用关系。他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作品,并不支付报酬,对这种侵权行为的处理,更应该按有偿使用来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同时,对侵权人因使用他人作品而获得的收益,也应考虑是著作权人的应得利益,而由侵权人赔偿。由于报酬问题在著作权领域里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内决定的,故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应是最为合适的数额,法院予以照准,是合适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违反公司章程中的忠诚条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这只是不存在赔偿损失责任的问题,而不能以未造成“侵权后果”为理由,而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否则,受害人就无权要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事实上,也正是由于阀门厂发现了环保厂的侵权行为,向环保厂主张权利,才制止了环保厂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因而未造成更大的损害后果。阀门厂对此在诉讼中表示不再追究侵权责任,并撤回对环保厂的起诉,体现的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处分原则。法院准其撤回对环保厂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一般为有偿使用关系。他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作品,并不支付报酬,对这种侵权行为的处理,更应该按有偿使用来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同时,对侵权人因使用他人作品而获得的收益,也应考虑是著作权人的应得利益,而由侵权人赔偿。由于报酬问题在著作权领域里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内决定的,故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应是最为合适的数额,法院予以照准,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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