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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抢注商标名人可以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17

  抢注商标是属于犯法的行为,而且商标抢注也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抢注商标名人是不可以的;中国商标法禁止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的姓名,以会让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品质或特征产生误解的方式用到商标中。我国《商标法》施行的是在先注册的原则,即使是保护名人的条款也明确提出保护的是“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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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注商标名人可以吗?

  不可以;

  中国商标法禁止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的姓名,以会让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品质或特征产生误解的方式用到商标中。

  我国《商标法》施行的是在先注册的原则,即使是保护名人的条款也明确提出保护的是“在先权利”。因此,在先注册商标与该商标注册之后成为名人的姓名权之间就没有所谓的商标权利冲突。

  如前文涉及的“特朗普”商标。在特朗普本人成为中国知名人物之前,“特朗普”商标尚有非其本人申请而获得通过的案例。而一旦特朗普成为美国共和党总统参选人直至美国总统,则非其本人注册的“特朗普”商标通过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公众应正确理解看待名人商标的不同审查结果。

  申请人正确应对涉及名人商标案件。涉及名人商标情况非常复杂,申请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对。以唐纳德特朗普本人为例,其在第37类申请注册“TRMUP”商标,因某个人在先注册的“TRMUP”商标被驳回。而特朗普并没有放弃,不但提出了驳回复审,而且还在法院一审败诉后再次提出二审。

  与此同时,特朗普还对某个人在先注册的“TRMUP”商标提出了无效请求,整个流程长达十年。这是特朗普对商标执着的显著表现。但是即便执着到“十年磨剑”的商标申请人特朗普,也不是在所有其所申请的商标上做如此的锲而不舍,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涉及名人商标应严格审查多方努力。对名人商标,特别是涉及到政治人物的商标,应该严格审查。对于攀附名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商标,一定要坚决驳回;对由名人自己申请或是取得名人许可的商标,如无其他在先权利障碍,可以予以通过;对历史形成的已注册的涉及名人商标,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规的进行处理。但也应该看到,商标审查不是万能的,涉及名人商标的问题也不可能完全通过商标审查来解决。

  商标抢注的理论基础

  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成为商标抢注的理论基础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 [1] 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其必然要件。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于对商标的管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其弊端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采用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利,且灵活实用,可以避免消费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标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稳定性,查证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证据困难,不利于商标管理。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和确认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使用原则。

  中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它是以申请注册作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而在先使用不能作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即使商标使用者已经在商业上使用某一商标,如果没有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也不能获取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申请原则只对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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