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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轩辕剑”诉电影《轩辕剑传奇》郭豫蒙

来源: 知产北京   作者:郭豫蒙  时间:2016-11-17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诉被上诉人海南大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舜公司)、北京幻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思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一份在先生效案例在本案中的适用进行了激烈辩论。


大宇公司曾发行过多款以“轩辕剑”为名的系列电脑游戏,先后获得多个奖项。2013年4月,大宇公司在包括影片制作等项目上注册了“轩辕剑”商标,还曾授权拍摄过“轩辕剑”相关电视剧和微电影。

      2013年大舜公司向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拍摄电影《远古大帝·大舜传奇》,并先后更名为《远古魔咒》、《轩辕剑传奇》。2015年8月该电影上映,幻思公司通过微博账号“电影轩辕剑传奇”对该电影进行了宣传。


     大宇公司一审诉称,其享有“轩辕剑”商标专用权,大舜公司制作、播放、宣传和幻思公司微博宣传的电影《轩辕剑传奇》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的文字,使得观众误认电影《轩辕剑传奇》与有广大受众的“轩辕剑”游戏之间存在关联,该行为构成侵犯大宇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此,大宇公司请求判令大舜公司、幻思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专用权侵害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大舜公司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不构成侵犯大宇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但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大舜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大宇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


     大宇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改判大舜公司、幻思公司停止侵害大宇公司商标专用权,幻思公司停止使用“轩辕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上诉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张晓丽、陈勇、王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大宇公司认为,电影《轩辕剑传奇》名称不是对内容的叙述性使用,应作为作品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大舜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幻思公司在宣传时应知晓涉案电影名称与被侵犯商标可能构成混淆,而放任这种行为发生,且在收到大宇公司通知后仍继续宣传涉案电影,扩大了大宇公司的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大舜公司辩称,“轩辕剑”作为中国古代传说中十大名剑之首,任何人均可使用,不具有判断商品来源的作用。轩辕剑是涉案电影贯穿首尾的重要故事线索,大舜公司更改涉案电影名称具有客观必要,没有对“轩辕剑”游戏进行恶意攀附,且“轩辕剑”商标和涉案电影名称在商标核定服务内容不具有相似性。


     幻思公司认为,其电影宣传行为是受大舜公司委托,相关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且大宇公司的通知中未提出“轩辕剑”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所有人等信息佐证。因此,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双方就被上诉人提交的一份在先生效案例在本案中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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