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0-0018-110

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北京商标律师网>商标案例>正文

汕头首家民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确认驰名商标获支持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31

  10月9日,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状告汕头市某陶瓷店主王某商标侵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生效,原告要求法院确认“黑牛”文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实施跨类别司法保护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同时认定被告在陶瓷餐具上使用“黑牛”文字作为其商品的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汕头市首宗民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确认驰名商标的案件。

  原告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食品研发、生产、包装和销售于一体的大型食品企业,生产豆奶粉等十多个系列、200多个品种产品,是目前国内最大最先进的豆奶粉生产基地。原告于1997年开始使用“黑牛”文字商标。之后,又通过自行申请注册和受让等方式,逐步建立了涵盖6个商品类别、32个关联商标的商标体系,以“黑牛”文字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形象识别体系逐渐成形。2004年,“黑牛”豆奶粉被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为“绿色食品”,并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评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同年,“黑牛”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颁发“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2005年该产品被评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5年3月25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汕头特区晚报刊登广告,销售“黑牛”牌陶瓷餐具。被告的行为,使许多熟知“黑牛”的企业和消费者误以为原告开始从事陶瓷行业。

  原告认为,被告假借“黑牛”商标销售瓷器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就“黑牛”文字驰名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极大地损害了原告品牌在公众中的信誉。

  被告王某辩称:首先,被告与原告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各自生产经营的产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绝对不会造成原告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被告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陶瓷餐具销售的小本生意,而原告是食品企业,主要经营豆奶粉、麦片以及其他保健饮品,其使用“黑牛”商标的也是这些产品,并没有陶瓷。被告在2005年刚刚到汕头开店 销售陶瓷餐具,根本不知道原告及其商标,使用“黑牛”名称纯属巧合,被告陶瓷餐具上的“黑牛”文字,也不是复制、摹仿原告注册商标标识,不存在假借原告商标销售陶瓷餐具的问题,也没有对其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另外,本案的侵权纠纷与原告的“黑牛”文字商标是否驰名并无关联,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表明其注册商标在使用时间、被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和使用范围等方面相当有限,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不等于被告已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陶瓷餐具和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不同且又不属于类似商品,所以“黑牛”文字商标是否驰名是案件审理的焦点所在。而一个商标驰名与否,首先是该商标在中国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原告自1997年使用“黑牛”文字商标至今持续使用达8年,原告为宣传“黑牛”文字商标,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作了持续的、范围涵盖全国的宣传工作,产品年销售额巨大并不断上升,位于同行业前列,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有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记录,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故依法认定“黑牛”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别司法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采用了与“黑牛”文字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经营的陶瓷餐具商标,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起到一定的削弱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汕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某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陶瓷餐具上使用与“黑牛”文字驰名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同时立即销毁已有的与“黑牛”文字驰名商标相同标识的陶瓷餐具,并在《汕头特区晚报》上刊发一则致歉声明,为原告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自己的损失和被告获利的证据,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对外销售产品的数量,以及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间和实际履行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